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范和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推動繼續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專業技術職務制度評聘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改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的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堅持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人事部門是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和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承擔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系統或本行業的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結合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目標,適應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高的要求,制定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和年度計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八條 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教育對象、崗位特點、學習內容、學習條件等不同情況,采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函授、刊授和遠程教育以及自學等方式實施。
采用自學方式實施繼續教育的,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提出自學計劃,經所在單位認定或者由單位統一安排。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每年接受脫產繼續教育的時間一般累計不少于12日。在接受脫產繼續教育期間,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統一安排參加繼續教育,遵守學習紀律,完成學習任務,按規定接受考核和檢查。
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實行學分制考核。學分的計算方法國家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人事部門制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在其任職年限內,平均每年應當完成不低于20學分的繼續教育,并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晉升、評聘和續聘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計劃實行備案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下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報其主管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報送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各企業、事業單位對所屬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及其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內容、時間、成績、學分等在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
第十三條 國家、省對繼續教育證書有統一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市人事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證書實行審驗制度。市人事部門負責申報晉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市政府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申報晉升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各區(市)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申報晉升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
第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基地。政府人事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學術團體、大中型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逐步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并形成網絡。
第十六條 從事繼續教育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高、中級職稱,或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經費主要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市、區(市)政府視財力情況,安排繼續教育經費。
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政府人事部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所在單位統一安排的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并可追償單位所支付的學習費用。
第二十條 政府人事部門和各單位從事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