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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試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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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膠南市人事局
      關于轉發青島市人事局《關于實施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有關問題 的試行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青島市人事局《關于實施〈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青人發〔2002〕19號,以下簡稱《試行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及繼續教育基地,應將本年度繼續教育工作總結、下年度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分別于11月底、次年1月底前報市人事局考試培訓中心備案。凡舉辦的計算學分的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包括講座、學術交流等),須填寫《膠南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班申報備案表》報市人事局考試培訓中心審核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參加國家組織的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合格后,在申報有關資格材料的同時,攜帶《繼續教育證書》和獲得學分的相關原始材料一并報市人事局考試培訓中心。
          三、當年擬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人員,其繼續教育證書隨同依據材料報送市人事局考試培訓中心,由市人事局考試培訓中心負責審驗或報送青島市人事局審驗,根據審驗情況,出具《完成繼續教育任務證明書》,作為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掛鉤的依據。
          四、培訓類繼續教育,除參加《試行意見》中規定的青島市范圍內的培訓外,參加《試行意見》中規定的其他各類培訓須及時報各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出具培訓學習證明,憑此證明及有關材料作為學分登記驗證的依據。



                                                  2002年6月22日

      附:青島市關于實施《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

                        關于實施《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試行意見

          為切實做好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青政發〔2002〕3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就貫徹實施《規定》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繼續教育學分的標準、計算辦法和依據
      繼續教育學分是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數量和質量而設的計算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主要依據培訓、自學、科技獎和論文(著)四大類折算,其計算方法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各行業與市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聯合發文確定學分計算辦法的,仍按原辦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暫按下列辦法計算并實施登記:
      (一)培訓類
      1、參加市和區(市)各部門(單位),以及經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的繼續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經考核(考試)合格后,按實際學時計算學分(其中各種輔導性應試培訓按實際學時折半計算學分),以頒發青島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單科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為依據登記學分。
      2、參加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脫產、半脫產等各類培訓、進修學習,以及參加國家、省、市舉辦的高級研修班的,先按實際學習天數計算總學時和學分,再以主辦單位頒發的證書為依據登記學分。
      參加上述兩類培訓,學分計算標準一天為5個學時,每5個學時折算1學分。每項培訓計算和折算的學分,最多不超過20學分。
      3、參加市和區(市)各部門(單位),以及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范等,按實際學時折算學分,以組織單位頒發的《結業證書》為依據登記學分。如系本人主講,按主講一個專題計2學分,依次遞增。
      4、參加國際和國家、省、市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學術報告)、專題研討會及高級研修班等,每次按實際天數計算學時,以主辦單位發給的證書或會議通知、與會人員名單為依據登記學分(參加不同級別、同一專題會議的,按最高級別登記,不得重復登記)。同時做主題演講的,以演講稿等說明材料為依據,分別增計20學分、10學分、8學分、7學分。
      5、出國考察學習者,以考察報告或總結(2000字以上)為依據,每次登記3學分;出國講學或出國留學進修者,以單位證明或進修證書為依據,每次時間在半個月內的登記10學分;半個月以上至一個月的登記20學分;一個月以上不滿二個月的登記25學分;二個月以上不滿三個月的登記30學分;三個月以上不滿四個月的登記35學分;四個月以上至半年登記40學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記45學分;一年以上的每超過二個月增計5學分。
      (二)自學類
      1、自學要求。自學內容要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自學課程應根據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結合單位生產、科研開發、技術進步、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發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要求選定。
      2、自學任務的提出。自學任務可以采取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申報并經單位認定備案和單位統一安排兩種方式進行。 
      3、自學計劃的申報。專業技術人員應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單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學計劃,填報《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自學申報認定備案表》(一式兩份),交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經認定后的自學計劃可以列入各單位的繼續教育年度計劃。
      4、單位下達自學任務書。各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在制定繼續教育年度計劃時,可根據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和生產、科研發展的需要,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自學要求,并下達自學任務書。任務書應包括:學習內容、具體要求、學習參考資料、起止時間、學時計算、考核辦法等項目。
      5、自學考核認定。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申報認定或單位下達的自學計劃、自學要求,按時完成自學任務。專業技術人員自學情況,由所在單位組織考核?己丝刹捎每荚、論文、答辯、應用成果和學習筆記等方式進行。經考核認定后,由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將考核情況填入《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自學申報認定備案表》內(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留存1份,單位存檔1份),并以此表為依據,將獲得的學分計入《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中。
      6、自學的學時計算。自學的學時計算由各單位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自學的內容、要求、參考資料和考核方式確定。對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自學學時折算學分,原則上累計不超過8學分(學分計算以自學計劃的天數折算)。
      7、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學考試者,以單科合格證書或學校出具的有學籍編號的成績證明單等為依據,每門登記5學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家承認的各種學歷教育者,以錄取通知書、畢業證和成績單為依據,在規定的學制內每年登記10學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職研究生課程學習,以結業證書為依據一次性登記30學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職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教育者,以學位證書為依據一次性分別登記40學分和60學分。
      8、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所在單位重大技術項目引進、安裝、調試和重大技術項目改造期間,以單位出據的有關證明(項目合同、驗收報告復印件和單位證明)為依據計算和登記學分,時間在半年內的計10學分,超過半年以上的,每滿1個月增計2學分,1年最多可計20學分。
      (三)科技獎勵類
      接受該類繼續教育以獲獎證書或文件為依據,計算和登記學分。
      1、國家科技獎。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計200學分;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計150學分,二等獎,計100學分。
      2、省科技獎。獲省最高科學技術獎,計100學分;獲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計80學分,二等獎,計60學分,三等獎,計40學分。
      3、市科技獎。獲市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分別計60學分、40學分、20學分;獲市星火科技獎一、二等獎,分別計40學分、20學分。
      (四)論文(著)類
      1、發表學術、技術論文,以發表論文的刊物為依據計算和登記學分。在國外刊物上發表(具有刊號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別計25、22、19學分;在國內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別計15、12、9學分;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別計10、7、4學分;在市級刊物上發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別計5、3學分。各種內部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計1學分。
      2、學術會議交流論文,以主辦單位頒發的證書、論文集或會議文件為依據計算和登記學分。國際學術會議交流論文20學分,全國學術會議交流論文計10學分,省級學術會議交流論文計8學分,市級學術會議交流論文計7學分。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遞減3學分。
      在學術會議上以書面形式交流論文材料的,按下一級會議折算學分。
      同一論文在不同級別學術會議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發的,按最高級別登記學分,不得重復登記。
      3、出版著作、譯著,以出版物為依據計算和登記學分。由國家級出版的,主編、副主編、編委分別計40、37、24學分;。ú浚┘壋霭娴,主編、副主編、編委分別計30、27、14學分;市級出版的,主編、副主編、編委分別計20、17、4學分。
      二、《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辦法
      對《繼續教育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要嚴格管理,促進《證書》管理規范化!蹲C書》管理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證書》的印制、發放與保管
      1、《證書》由市人事局統一印制(國家、省有統一規定的按規定執行,但應到市人事局備案)核發;各級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并登記存檔。
      2、《證書》發放對象,為我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中在職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和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管理人員。
      3、繼續教育證書編號由各區(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和駐青有關單位自行編寫。如市南區應編寫為:市南繼教00001;即墨市:即墨繼教00001;海爾集團:海爾繼教00001號;實行人事代理的企、事業單位,由其負責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單獨編號,如青人才繼教00001號,以此向后排列。
      4、《證書》由市人事局加蓋“青島市繼續工程教育協會”鋼印后,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或單位統一保管使用。
      5、《證書》要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或丟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到市人事局補辦。
      6、《證書》填滿后,由主管部門憑原《證書》到市人事局申領。
      (二)《證書》登記及驗證辦法
      1、《證書》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內外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后,一般應在10日內持有關依據材料到本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核登記手續。該主管部門審核依據材料后,將接受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學分等情況分類登記在《繼續教育證書》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否則無效。對弄虛作假的,證書原始登記內容和當年度繼續教育學分全部作廢。
      2、《證書》驗證辦法。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專業技術人員《證書》進行驗證,驗證具體辦法如下:
      (1)日常驗證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自行確定,并組織實施。青島市人事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2)當年擬晉升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和以考代評的人員,在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前,將其《證書》隨同依據材料送青島市人事局教育培訓處審驗,青島市人事局將根據審驗情況,出具《完成繼續教育任務證明書》,作為與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掛鉤的依據;當年擬參加晉升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人員,其《證書》分別由所屬的區(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及駐青有關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或負責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證。
      (3)驗證內容為:《證書》內規定的項目是否如實填寫并簽證蓋;學分完成情況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學分;擬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要檢查上一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到本次送驗時,累計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繼續教育學分數。獲得學分的依據材料即為驗證的依據材料。
      各區(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門(單位)、駐青有關單位和各級人才交流中心在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進行驗證時,應將驗證的結果如實填在《證書》的“年度考核情況”欄內,對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別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樣并加蓋單位印章。青島市人事局在審驗時使用“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審驗專用章”。
      有關驗證材料的報送具體辦法,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號)規定執行。
      三、繼續教育學分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評聘掛鉤辦法
      自2002年開始,我市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情況與晉升、續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評掛鉤,按照《關于實施繼續教育學分與晉升、續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評掛鉤有關問題的意見》(青人發[2001]13號)執行。
      (一)專業技術人員在其任職年限內要求晉升或續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時,其完成繼續教育學分情況在《推薦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選量化賦分表》中體現一定分值,作為其晉升或續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依據之一。其中修滿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的,在《賦分表》中體現10%左右的分值。
      (二)參加國家組織的各種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合格后,在向市人事局考試中心申報有關資格材料的同時,一并攜帶《繼續教育證書》和獲得學分的相關原始依據材料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訓處審驗。對具備有關考試資格,并完成繼續教育學分任務的,市人事局考試中心將按期發放有關資格證書。對雖具備考試資格,但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者,須待完成繼續教育任務后再發給資格證書。
      無主管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流動人員的職稱評審材料和資格考試審核材料,由為其代理人事檔案的同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按以上辦法審驗。
      四、繼續教育工作備案辦法
      各區(市)、市直各部門(單位)要根據本文件規定,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出本區(市)、本部門(單位)具體的貫徹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各區(市)、市直各部門(單位)及市級繼續教育基地應將本年度繼續教育工作總結、下年度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分別于12月初、次年2月底以前報青島市人事局備案;各單位及繼續教育基地舉辦計算學分的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包括講座,學術交流等)前,須按照《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暫行規定》填寫《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班申報備案表》,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
      五、有關管理工作要求
      (一)要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宏觀管理工作。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宏觀管理,認真抓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的落實工作,積極指導、協調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各行業及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既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又要強化宏觀管理,使繼續教育工作在全市統一規劃下,健康協調地向前發展。
      (二)全市各部門(單位)要根據《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青政發〔2002〕3號)及本文件規定,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工作,搞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各區、市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在制定有關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性文件時,要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未經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各部門(單位)及繼續教育基地面向社會開展的繼續教育培訓,不能計算繼續教育學分。
      (三)各區、市人事局要發揮職能優勢,探索、總結不同
      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經驗,統籌管理好本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建立起具有本區(市)特點、涵蓋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凡與此《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膠南人事人才網   2008年2月29日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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