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計劃”短期項目實施細則
為支持不能全職回國(來華)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短期為國服務,現就實施“千人計劃”短期項目作出如下規定。
一、引進條件
“千人計劃”短期項目是“千人計劃”的重要補充。在“千人計劃”實施過程中,必須堅持長期項目為主、短期項目為輔的原則。申請短期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系國家科技、產業發展和學科建設急需、緊缺領域的領軍人才或學術技術帶頭人,符合《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中組發[2008]28號)規定的引才標準;
2、在國內工作單位固定,有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能做出實質性貢獻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至少連續3年、每年在國內工作不少于2個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確合同期內工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
二、申報程序
1、“千人計劃”短期項目的申報主體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央企業。
2、用人單位物色人選并簽訂正式合同后,填寫申報書,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
三、待遇
中央財政給予“千人計劃”短期項目引進人才每人人民幣50萬元的補助;根據引進人才實際需要,可為其辦理出入境、醫療、保險等手續。
四、其他
1、“千人計劃”短期項目引進人才在合同期滿后申請全職回國(來華)工作的,在簽訂聘用合同后,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專項辦同意。中央財政再為其發放人民幣 50萬元的補助。
2、本《細則》實施前已進入“千人計劃”長期項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協議,自愿轉入短期項目的,需商用人單位并報專項辦同意,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負責解釋。 |